2003年8月25日,郑女士与佛山市某专科门诊部签订了《整形外科协议书》,实行美容拉皮手术,费用4000元。术后没多久,郑女士感觉左耳前区疼痛明显,女子做拉皮变面瘫整形门诊失踪三年半,经鉴定为左边面神经中度至重度混合性侵害,右边面神经中度混合性侵害,两侧轻度面瘫,属9级伤残。
以后,郑女士将专科门诊部告到了法院。禅城法院审理后判决专科门诊部向郑女士返还手术费4000元,并赔偿61590.43元。由于专科门诊部拒不实行义务,郑女士于向禅城法院申请强迫实行。
接手案件后,履行人员发现工商部门并没有专科门诊部的登记资料,各大银行、房管部门和车管部门都没有专科门诊部的财产线索,判决书载明的门诊地址也不见该门诊部的行迹,案件只能中断实行。
2009年2月4日,从卫生局反馈的信息得知,专科门诊部前后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8月申请变更住所和名称,现在的名称为佛山市某医疗门诊部。经过与负责人沟通后,法官决定给予医疗门诊部1个月的期限,让其正常营业以筹集款项向郑女士支付赔偿款。医疗门诊部份别于2009年4月17日和30日向郑女士支付了这迟来的61590.43元,和双倍利息,女子做拉皮变面瘫整形门诊失踪三年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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